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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宁波鄞州]农资商户初次采购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,执法队:“首违不罚”!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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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本案情】 近日,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在对某农资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,其货架上有标称某厂家生产的25克/升溴氰菊酯乳油农药,该农药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及批号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信息,违反了国务院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“不得采购、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”规定,该农药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。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,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停止采购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,并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。 【典型意义】 本案是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,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,是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、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〈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〉的通知》中《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》的生动应用。“首违不罚”的规定是《行政处罚法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,不仅有助于完善执法方式,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还能够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,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让行政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。 本案中某农资商户的违法行为尚属首次,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,符合“首违不罚”规定适用的情形。该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柔性执法理念,彰显执法温度,有效发挥了“首违不罚”制度的功能,促进了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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